审判厅
- 拼音
- shěn pàn tīnɡ
- 注音
- ㄕㄣˇ ㄆㄢˋ ㄊ一ㄥ
- 繁体
- 審判廳
- 五笔
- pj ugjh ds
- 更新
词语解释
审判厅[ shěn pàn tīnɡ ]
⒈ 旧时高等、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。
引证解释
⒈ 旧时高等、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。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,在京师及各省、府、县分设高等、地方和初级审判厅,审理刑事、民事案件。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,各地仍设审判厅。
⒈ 旧时高等、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。
⒈ 旧时高等、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。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,在京师及各省、府、县分设高等、地方和初级审判厅,审理刑事、民事案件。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,各地仍设审判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