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晋书・刘元海载记》:“明刑法,禁奸邪,轻财好施,推诚接物,五部俊杰无不至者。”
作谓语、定语;用于交往等。
以真心诚意与人相处。《晋书・卷一〇一・刘元海载记》:“太康末,拜北部都尉。明刑法,禁奸邪,轻财好施,推诚接物,五部俊杰无不至者。”亦作“推诚待物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