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汉・班固《汉书・游侠传》:“以匹夫之细,窃杀生之权,其罪已不容于诛矣。”
作宾语;用于书面语。
掌控生死大权。《汉书・卷九十二・游侠传・序》:“以匹夫之细,窃杀生之权,其罪已不容于诛矣。”亦作“杀生之柄”。